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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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舜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舜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10.1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连云港舜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236元,由被告连云港舜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6-8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