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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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24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刘跃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杰,与刘跃文为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王举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毛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潘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4XXXXXXXXXX,住***。 负责人宋晓航,经理。 被执行人靳立刚,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刘跃文、王举东、毛新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靳立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刘跃文、王举东、毛新杰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665,299.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靳立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21日,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款共计:500,000.00元,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剩余执行款及利息共计:189,525.74元,被执行人靳立刚、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交付申请执行费共计9053.00元(其中:靳立刚缴纳8,578.74元、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474.26元)。本院(2019)吉24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结案。 执行员 邹忠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齐 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