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确认被告***、***各自与原告***于2005年2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5万元股份返还给原告***,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17万元股份返还给原告***,第三人常州市润达电机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各负担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5
发布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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