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奔昱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奔昱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