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偿还透支本金88346.11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5237.86元;2020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为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7.17‰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7.17‰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对位于四川省郫县(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宋家林村××号的房屋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3-8
发布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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