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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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寿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783执保395号 寿光市圣城街道王家口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保全人)、刘海斌(被保全人)、葛明明(被保全人): 寿光市圣城街道王家口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海斌、葛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额共计24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采取网络查控措施。于2021年03月11日冻结葛明明银行账户13处,实际冻结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开发区营业所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部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开发区营业所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3.51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176.18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侯镇分理处5.4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0元,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田支行86.9元。于2021年03月11日冻结刘海斌银行账户6处,实际冻结为工行山东省潍坊寿光稻田支行30.01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渤海路分理处15.11元,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田支行32.33元,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稻田分理处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渤海路分理处31.56元。以上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于2021年03月11日冻结葛明明网络资金2处,实际冻结为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5185.05元,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1028.34元。于2021年03月11日冻结刘海斌网络资金1处,实际冻结为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0.75元。以上网络资金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 至此,(2021)鲁0783执保39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如被保全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另行申请保全。 特此通知。 承办部门:寿光市人民法院稻田法庭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3-12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