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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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付原告赵大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9504.80元,返还给被告***4643.76元,此款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大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大清负担244元,被告***负担1100元。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赵大清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900元(由***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5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