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锦昌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昌盛水泥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萍乡市昌盛水泥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诉讼费6,30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