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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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尚欠原告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0000元及2020年6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年利率为15.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9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