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借条约定利息月息1.8%的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判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
发布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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