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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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兖矿集团日照圣园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02执恢514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02249J。 负责人:李军,行长。 被执行人:荆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席光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星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 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日照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德效,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荆静、席光兴、兖矿集团日照圣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19999.8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日照圣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享有的到期债权(房租)并已过付至申请人,剩余执行款已由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日照圣园置业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26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人申请本案予以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102民初98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荆静、席光兴、兖矿集团日照圣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执(2019)鲁1102执1391号、恢复(2021)鲁1102执恢5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