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马鞍山市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马鞍山市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被告马鞍山市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姑孰镇××商业××号商业营业用房”; 二、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告马鞍山市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按3000元/月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止的损失”。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3元,由马鞍山市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03元,***、***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6元,由马鞍山市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6元,***、***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