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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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贷款本金248095.02元及截至2021年6月9日的逾期利息23185.50元、罚息2827.10元;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至全部偿还之日;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辽阳市所有权证号00253867号、建筑面积118.95平方米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