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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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垫付的保险费1961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