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鼎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蓝天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项; 三、宜兴市鼎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300万元; 四、***对宜兴市鼎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300万元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江苏蓝天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对***的本判决第四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08元减半收取155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54元,由鼎汇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鼎汇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已由***预交,因双方同意自行交接,鼎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江苏蓝天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对鼎汇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在鼎汇公司不能给付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