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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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理赔款127576.1元;(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返还被告沃纳(江西)工量具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款15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被告沃纳(江西)工量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