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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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东超水泥制品厂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御海园XX号X单元X层X号房产证号:XXXXXXX1(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1092。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92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