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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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川0104执恢487号

张谋敬、张谋全、罗明群、泸州市鼎淞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鼎淞贸易有限公司:

你与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4执178号TDH08ZXYJWSLX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事项:

依法执行(2019)川0104民初997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责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387535.37元,2019年10月30日前的利息33552.11元及服务费10068.86元,2019年11月1日后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899元,保全费2770元,截止申请日为止执行总金额为437825.3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川0104民初9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张谋敬截止2019年10月31日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偿还借款本金387535.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账户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张谋敬(9558854402004645522),张谋全(9558854402004645514),罗明群(9558854402004645506),泸州市鼎淞物流有限公司(9558854402004645498),泸州市纳溪区鼎淞贸易有限公司(9558854402004645480)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陈良友联系电话:6256×××2本院地址:邮编: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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