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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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151号 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 负责人:杨建明。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步运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苏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