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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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款927774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9元,由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