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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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智晟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惠通能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东乌珠穆沁旗蒙矿煤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5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东乌珠穆沁旗蒙矿煤炭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惠通能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内蒙古惠通能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东乌珠穆沁旗蒙矿煤炭有限公司购煤款139.937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3.585万元。 四、驳回原告东乌珠穆沁旗蒙矿煤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东乌珠穆沁旗蒙矿煤炭有限公司负担4116元,内蒙古惠通能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0元,由东乌珠穆沁旗蒙矿煤炭有限公司负担8233元,内蒙古惠通能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