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东营市群德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安徽陈瑶湖黄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第938133号商标权的白酒的行为;

三、东营市群德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第938133号商标权的白酒的行为;

四、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五、驳回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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