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铁盛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铁盛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246153.05元、运吊费及相关费用0.14元,资金占用费884802.5元(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上述合计2130955.69元; 2、被告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以货款1246153.0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5%自2019年4月4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诉讼费2384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