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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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11日尚欠利息为14050.05元;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二、原告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泗支行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华晨城市公馆二区2幢60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载明的权利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0元,减半收取为7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180元。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