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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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邑县供电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邑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0675613元; 二、被告武邑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费用2632500元(计算到2019年9月6日,以后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另计)以及逾期付款利息69130.1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6日,自2019年9月7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632500元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日); 三、被告武邑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4886794元; 四、被告武邑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111940元; 五、原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武邑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武邑润光35.1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411元,由原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600元,由被告武邑润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37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