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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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勤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克斯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盛融惠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期内利息66880.01元; 二、被告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0.875‰计算的罚息及以66880.01元利息为基数月利率10.875‰计算的复利(被告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复利1.39元在应清偿的复利中抵扣); 三、被告天津市瑞克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勤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盛融惠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两项履行事项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05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2850元;由被告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克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勤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盛融惠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