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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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2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离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北路58号E-house大厦1层E-008号房屋; 三、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50383.84元,并以12279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以27584.2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四、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不搬离的房屋占用费,从2020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20466.6元/月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重庆都市俪人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8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