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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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截止2021年7月2日的本金44415.98元,并支付利息1262.19元、罚息418.04元、复利70.41元;支付从2021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44415.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1日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5%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及该罚息的复利;支付从2021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1680.23元(含罚息418.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1日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5%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二、本判决书确定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的债权,对被告***所有位于涪陵区荔枝办事处黎明路房屋一套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