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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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截至2021年2月20日借款本金24742.30元,支付利息1756.34元、复利27.52元、违约金4455.7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4742.30元为基数按日息5?计算的利息、及以前述方式计算出来的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3月21日起按月息15‰计算的复息;支付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1756.34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的复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负担13元,由被告***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