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截至2021年2月20日借款本金24742.30元,支付利息1756.34元、复利27.52元、违约金4455.7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4742.30元为基数按日息5?计算的利息、及以前述方式计算出来的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3月21日起按月息15‰计算的复息;支付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1756.34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的复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负担13元,由被告***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5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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