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中禾恒瑞(贵州)有限公司于被上诉人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向其开具合格发票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货款291,185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禾恒瑞(贵州)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712元,由上诉人中禾恒瑞(贵州)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上诉人中禾恒瑞(贵州)有限公司负担12,963元,被上诉人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9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2元,由上诉人中禾恒瑞(贵州)有限公司负担22,197元,被上诉人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负担3,4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