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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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博乐市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区9号矿采矿许可证(编号C650000***43),保全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 保全期间为12个月,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乐市上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