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1036158元;

二、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违约金104944元;

三、被告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74元,由原告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负担839元,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35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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