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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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执1188号 魏峰、刘洪春: 你(单位)与孙后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7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后来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魏峰、刘洪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35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魏峰、刘洪春负担案件执行费145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92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执行一庭石学虹联系电话:137××××3171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