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嘉丰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嘉丰棉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7,352元; 二、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嘉丰棉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360,926.75元(2,307,352元×年利率4.75%÷365天×1202天)。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0.76元(原告已预交14,315.38元),减半收取14,315.38元,由原告新疆嘉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317.73元,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负担负担13,99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