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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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福兴钢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福兴钢铁有限公司给付钢材款3758481.39元、逾期付款利息338263.33元,合计4096744.72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计1.5年,按年利率6%计算为3758481.39元×6%×1.5年=338263.33元) 二、被告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福兴钢铁有限公司给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14元,减半收取计19807元,均由被告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