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3民初17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告: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玮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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