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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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3民初17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告: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玮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