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554380.85元及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至2018年8月21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15745.27元;2018年8月22日起,上述本息之和按年利率6.79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39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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