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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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滑模分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滑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3660元,并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标准计付货款利息。 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滑模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