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8万元;

二、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8万元的利息28,0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新疆新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所欠工程款28万元及利息28,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共同支付所欠工程款28万元及利息28,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31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085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42.5元;给付标的308,000元,占起诉标的的96.55%,应收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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