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货款及安装费37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38811.30元(自2017年9月1日-2019年7月1日,按基准利率4.75%上浮50%主张违约金),合计:410211.3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标的436873.5元,案件受理费78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27元,由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39.66元,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87.34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案反诉诉讼标的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反诉原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