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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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东阿咏年堂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念生堂阿胶生物有限公司、江苏雷允上诵芬堂医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原告“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阿胶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 二、被告山东东阿咏年堂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念生堂阿胶生物有限公司、江苏雷允上诵芬堂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0元,被告江苏雷允上诵芬堂医药有限公司在80000元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山东东阿咏年堂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念生堂阿胶生物有限公司、江苏雷允上诵芬堂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00元。(原告已垫付,同意被告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将其应负担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