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22,545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