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982,601.98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982,601.98元的利息178,759.87元;

三、被告***自2019年7月1日起以所欠工程款982,601.9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工程款982,601.98元及利息178,759.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自2019年7月1日起以所欠工程款982,601.9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2.2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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