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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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林葵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新疆新纪元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纪元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新纪元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期内(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利息共计701,500元; 三、被告新疆新纪元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50,75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460元,减半收取即64,730元,由原告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673元,被告新疆新纪元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