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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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00,000.00元。 三、驳回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已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计2,38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