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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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借款240万元及偿付该款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2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负担的受理费及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