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7民终2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镇市奇世网吧,住***。

负责人:李伍飞,该网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森,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镇市奇世网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要求二审法院撤销(2021)辽0782民初563号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在2020年11月13日,在网吧上网期间私自动用了非本人操作的该台电脑”一节与事实不符。其真实情况是:当时本人在网吧上网的电脑显示器不好使,上诉人要求网吧的网管将临桌的显示器和我上网的电脑显示器换一下,于是,上诉人帮助网吧网管将临桌的显示器换到我上网的位置上,在调换完后,出现了被上诉人所说的显示器损坏的情况,因此,上诉人不是“私自动用”这是第一点。第二点,网吧的显示器到底是什么原因损坏的不清楚,上诉人只是帮助网吧网管更换显示器,用手帮助扶着,也没有摔到显示器,怎么能造成显示器的损坏呢?因此,显示器的损坏原因不清。如果该显示器在没有受到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显示器就不能正常工作,那也是显示器质量问题所造成,与上诉人无关。第三点,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曾就该事向机关报警”一节,此节亦不能说明上诉人在机关承认了损坏电脑显示器的事实。另:由于上诉人在开庭时,在北京打工没能及时参加庭审,并不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一、上诉人***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北镇市奇世网吧赔偿款人民币700元;

二、其他无争执;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北镇市奇世网吧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8-20
发布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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