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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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90131.45元; 三、驳回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工程款1219100元和支付利息297155.62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479元(***预交),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10.65元,被上诉人***负担17068.3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223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3.72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257.36元,被上诉人***负担331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