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铁工机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禹城路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482执恢618号

被执行人李永红、李永军、李秀兰、张家勇:

你等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等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秀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欠本金59295.12元及判决书所要求偿还的全部利息、罚息。

二、被执行人张家勇、李永红、李永军对上述借款在最高额13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承担本案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2021-8-12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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