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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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通洲集团安神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431民催2号 申请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县。 法定代表人任铁柱,任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票面金额为3万元、持票人为申请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通洲集团安神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宏斌 审判员李婧 审判员贺小芳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岳江浩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